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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ESC2012]解析2012 ESC心力衰竭指南修订要点——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峻教授专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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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黄峻 编辑:国际循环网 时间:2012/9/5 15:50:44    加入收藏
 关键字:心力衰竭指南 伊伐布雷定 β受体阻滞剂 

报纸整理稿

 

  药物治疗

  这版指南是迄今为止心力衰竭治疗最新的指南,与其他指南相比,观点更新,更明确。与上一版指南相比,新版指南作出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:

  第一,在药物治疗方面,将单纯降低心率的药物--伊伐布雷定明确作为心力衰竭治疗的有效药物,推荐用于所有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、NYHA心功能分级Ⅱ~Ⅳ级的患者。该指南明确指出,若患者使用β受体阻滞剂,但心率降低不明显,可加用伊伐布雷定(ⅡA);若患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使用β受体阻滞剂,伊伐布雷定可作为替代治疗药物(ⅡB)。此推荐主要依据SHIFT研究提供的证据。

  第二,对醛固酮受体拮抗剂(MRA)的推荐应用范围更广。过去此类药主要适用于心功能Ⅲ级或Ⅳ级的患者,现在也推荐用于心功能Ⅱ级患者,证据主要来自EMPHASIS-HF研究。该研究入选的患者为心功能Ⅰ级和Ⅱ级,主要是Ⅱ级,并取得阳性结果。

  第三,制订了一份治疗路线图。指南建议所有收缩性心力衰竭患者应首先使用利尿剂,在利尿剂的基础上加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(不能耐受时使用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RB)和β受体阻滞剂。在此基本治疗基础上,如果患者疗效仍不满意,推荐应用醛固酮受体拮抗剂。这种对第4种药物的推荐与既往指南有所不同。既往指南中,第四种药物可选地高辛(用于心功能Ⅱ级患者)、ARB(用于心功能Ⅱ~Ⅳ级患者)或MRA(用于心功能Ⅲ级或Ⅳ级患者)。这版指南对于第4种药,非常明确地推荐MRA,地高辛的地位已降低(ⅡB)。对于ARB不特别推荐,主要是降低全因死亡率的证据不够充分,且与ACEI合用有一定的发生不良反应如高钾血症、血肌酐水平增高,以及肾功能损害的风险。反之,MRA相对较为安全有效,治疗有效的临床证据又多,故予优先推荐。对临床医生而言,这是非常明确的决策指导:当利尿剂、ACEI和β受体阻滞剂治疗效果不满意时,可加用MRA。

  非药物治疗

  在非药物治疗方面,新指南扩大了CRT的适用治疗范围。以往CRT推荐应用于标准优化抗心力衰竭治疗后射血分数<35%、心功能Ⅲ级或Ⅳ级、窦性心律、伴QRS波时间延长提示心室不同步的患者。根据新的研究,CRT推荐应用的范围从心功能Ⅲ级或Ⅳ级,扩展至心功能Ⅱ级,主要依据为2009年以来新颁布的3个临床试验,分别是MADIT- CRT研究、REVERSE研究和RAFT 研究。这3个试验的研究对象主要均为心功能Ⅱ级患者,总体上,结果是阳性的。这些研究或者主要终点为阳性,或者次级终点为阳性。此外,根据这3个研究的荟萃分析结果也是阳性。由此CRT治疗扩大了应用范围,可用于心功能Ⅱ级患者。虽然扩大了适应证,但同时新指南又对适应证的把握要求更加严格,即在其他条件符合情况下,心功能Ⅱ级的患者如伴左束支传导阻滞,可以应用;但若无左束支传导阻滞,QRS波时间应≥150 ms;心功能Ⅲ级或Ⅳ级的患者,若无左束支传导阻滞,QRS波时间应≥130 ms。我们应正确理解新指南CRT扩大适应证的目的,既是让更多的患者能够从CRT治疗中获益,又要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应用CRT,使患者不但不能获益反而受到伤害。

  舒张性心力衰竭诊治

  在舒张性心力衰竭方面,指南无太大改变。不过,临床诊断标准引入了新的观念,即将临床上有结构性心脏改变作为重要的诊断标准之一,与超声心动图上显示的舒张功能障碍并列,二者居一便可诊断。亦即如果临床上能确定患者有结构性心脏变化,如左房增大、左室肥厚,即使未做超声心动图,只要根据患者存在心力衰竭的症状和体征、射血分数>45%,心脏整体不大,便可诊断为舒张性心力衰竭。这样做并非要贬低超声心动图的诊断价值,而主要是使临床医生尤其在床边的诊断更为便利。从严格意义上讲,心力衰竭是一种临床综合征,舒张性心力衰竭也不例外。舒张性心力衰竭的治疗仍维持原有的推荐,主要应用利尿剂消除液体潴留、积极和有效地降低血压、改善心肌缺血、控制糖尿病和处理合并症如心房颤动等。

  急性心力衰竭

  这次会议对急性心力衰竭的讨论也很有启示。

  第一,关于利尿剂的应用问题。利尿剂消除水钠潴留和水肿,作用和疗效肯定,应该使用,但是没有任何临床试验证明,利尿剂能够改善病死率,也没有证据表明大剂量与小剂量相比,大剂量疗效更好。因此,利尿剂剂量要适度,用高剂量没问题,但是低剂量也同样有效。在高剂量改善症状后,应改用低剂量,以最小的剂量维持患者处于“干重”状态。长期使用高剂量利尿剂,会导致电解质紊乱,血液浓缩,还会影响肝肾等重要脏器的灌注和功能。利尿剂是必须使用的药物,但是现在疑点很多,问题很多,临床应用中要谨慎,又需要加强观察。

  第二,专家们认为欧洲各国医生在急性心力衰竭治疗中,正性肌力药物用得过多,血管扩张剂用得偏少。这个倾向在我们国内也同样存在,而且越是年轻、临床经验较少的医生,在治疗急性心力衰竭过程中就越喜欢用正性肌力药物。实际上正性肌力药物的使用在很多情况下弊大于利,激起了交感神经系统的兴奋,激活了肾素-血管紧张素系统,增加了心肌的耗氧量,可能会适得其反,使急性期患者病死率增高。所以应该平衡使用这两类药物。我们一直建议临床医生治疗心力衰竭时要严格掌握血管活性药物,即正性肌力药物、扩血管药物和缩血管药物的适应证。目前为止,并无证据表明,任何一种血管活性药物能够降低急性心力衰竭急性期的病死率。这些药物的应用只能改善症状,争取时间,使整体治疗能够继续下去,或者使患者赢得时间去纠正引起心力衰竭的根本病因:如果是缺血性心脏病变引起的,可以进行血运重建包括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;如果是高血压引起的,可以积极降低血压;如果是心脏瓣膜病引起的,可以积极进行心脏瓣膜的矫正手术。

  第三,改善症状能否降低病死率?患者气喘得很厉害,甚至端坐呼吸,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药物都能够改善症状。但是改善症状与患者预后,包括再住院率和中长期病死率,目前为止未发现有明显的联系。而且改善症状与住院期间病死率的降低,目前也没有发现有明显关系。急性心力衰竭还是需要治本,改善症状是为赢得时间以治本。对此问题应有客观的认识,急性心力衰竭改善症状是需要的,但目前没有药物既能改善症状,又能够降低病死率。这种令人困惑又沮丧的状况正是由于急性心力衰竭病因、病理生理机制、临床类型和表现、常伴各种合并症等的差异所致,应强调具体患者具体分析和个体化的治疗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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